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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卫生部与教育部对1994年12月1日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订了新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目的;适用范围;原则;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分工和职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状况要求;托幼机构中保健室和卫生室的设置要求;卫生保健人员的要求、配备比例及职责;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要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在园(所)疑患传染病、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等情况下的健康检查要求;相关罚则等。
与旧版相比,新《管理办法》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改进和完善:
1.进一步明确了卫生、教育部门的职责,要求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2.明确了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职责。
3.与《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
4.从保护儿童健康角度出发,将卫生保健状况合格作为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的前置条件,以保证托幼机构在收托儿童之前其卫生保健工作符合有关标准,保障儿童的健康和安全。
5.明确了托幼机构可以设立卫生室或者保健室,但其有不同的设立要求和职能。
6.对原办法中保健人员的配备比例进行了调整。
7.明确对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要求。
8.强调了托幼机构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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