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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制度]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有专业标准是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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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23:54: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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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促进教師专业发展,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師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前不久,教育部制定和颁布了《幼儿园教師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師专业标准(试行)》以及《中学教師专业标准(试行)》三个征求意见稿,这是教育界的一件大事,它对我国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教師职业有了定位。教師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其职业的专业化定位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奴隶社会,“政教合一,以吏为師”,掌管文化教育的主要是官吏和巫師。到了封建社会,我国出现了中央官学、私学、书院等教育机构,教師职业逐渐专门化,但仍有吏師一体的特征。近代以降,出现了专门培养教師的初等師范、中等師范和高等師范,教師职业更趋专业化。国外最早提出教師专业化问题是在1966年10月由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教師地位的建议》中。《关于教師地位的建议》第六条对教師专门职业的性质作了明确的说明:“应该把教育工作视为专门职业。这种职业是一种需要教師必须经过严格而持续不断的学习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我国在上个世纪90年代提出了教師专业化问题。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師法》第三条规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師集专业学习、专业服务和专业研究于一身。此次制定教師专业标准(以下称专业标准),毫无疑义地明确地界定了教師职业的专业化地位。  
  
     教師培养有了目标。教師承担的是专业化的工作,职前需要进行严格的专业训练,需要对未来从事的教育事业和具体的教育教学工作有正确的认识,需要达到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水平才能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教師资格证书,之后才能迈入教育的门槛。此外,教師还需要接受严格的职后教育。职后教育往往采取以理论进修和课堂实践为主的继续教育方式进行。专业标准制定的基本理念、基本内容以及实施建议是对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師的基本要求,指明了教師培养的方向。  
  
     教師从业有了规范。根据学段特点,专业标准分别提出了具体的规范性要求,比如要求教師应该秉承“幼儿(学生)为本、師德为先、能力为重、终身学习”的基本理念;按照幼儿教師、小学教師、中学教師的分类,对于教師的专业理念与師德、专业知识以及专业技能都分别提出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要求;每项要求可操作性比较强,不仅对规范教師教育教学理念、规范教師教育教学行为有益处,而且对规范学校办学理念、办学方向、办学目标也有益处。  
  
     教師管理有了依据。专业标准确定了幼儿教師要在“职业理解与认识、对幼儿的态度与行为、幼儿保育和教育的态度与行为、个人修养与行为、幼儿发展知识、幼儿保育和教育知识、通识性知识、环境的创设与利用、一日生活的组织与保育、游戏活动的支持与引导、教育活动的计划与实施、激励与评价、沟通与合作、反思与发展”14个领域应该达到的62条要求;确定了小学教師要在“职业理解与认识、对小学生的态度与行为、教育教学的态度与行为、个人修养与行为、小学生发展知识、学科知识、教育教学知识、通识性知识、教育教学设计、组织与实施、激励与评价、沟通与合作、反思与发展”13个领域应该达到的58条要求;确定了中学教師要在“职业理解与认识、对学生的态度与行为、教育教学的态度与行为、个人修养与行为、教育知识、学科知识、学科教学知识、通识性知识、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育教学评价、沟通与合作、反思与发展”14个领域应该达到的61条要求。有了这些明确的要求,教師的准入、考核、奖惩、退出等管理工作便有了科学的依据。  
  
     教師发展有了准则。教師专业发展是教師专业知识增进、专业技能提升、专业思想成熟的过程。教師专业发展以学、做、研为主要途径。专业标准规定了教師应该具备的理念、師德、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要达到这些标准,就需要教師在教育教学实际工作中不断地加强专业学习、专业实践和专业研究。有了专业标准这把标尺,教師就会学有动机、做有目标、研有成就。专业标准是广大中小学、幼儿园教師教育教学思想、行为修炼的路标和指南。  
  
     《教師专业标准》的出台,将会极大地调动广大教師自我发展、自觉发展、主动发展的积极性,将会极大地推进我国中小学、幼儿园教師队伍的建设与发展,也将会极大地促进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质量与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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