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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00:21: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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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经过] 某大班幼儿甲、乙,在“建构区”玩小型积木,并比赛搭建“小飞机”。玩着玩着,两人因一块黑色小轮子争抢了起来并动了手,把“娃娃区”里的玩具也碰倒在地踩坏了。老师赶来制止,责令他们到室外太阳光下站着,并令其他幼儿观看,直到中午吃饭时才让他们回来,并责问:“以后还敢不敢了?”两个孩子哭泣着低声说:“不敢了。”事情就这样结束了。不料,这件事情被教研组长知道了。为帮助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对此,该园长组织全体园工进行了讨论。

  [处理结果] 园长认为,教师发现孩子争抢打闹予以制止是对的,但教师应该分析:孩子为什么争抢?为什么打闹?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在此基础上,帮助孩子解决问题,纠正不良行为,而不应该因个人情绪不佳就不问原因,简单粗暴地予以制裁、惩罚,既造成孩子心灵损伤,又不利于孩子健康发展。因此,对此行为要予以制止,决定扣发教师当月奖金,并要求教师向家长、幼儿作出检查。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指出:“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幼儿园工作现程》中明确指出了教师的职责及“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有关规定。该教师面对孩子的错误,不是耐心说服教育,而是粗暴地惩罚孩子,甚至使用体罚的方法,是一个教师所不应该的,是不尊重幼儿、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这样的教育行为,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是与教育目标相违背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该园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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