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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依法丧失和被撤销教师资格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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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4 13:03: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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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严格教师资格证书管理,依法限制不符合条件人员认定教师资格,杜绝不合格人员混入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依法丧失和被撤销教师资格人员的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备案对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以来,具有以下三种情形的人员:
  (一)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已经取得教师资格、依法应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即: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且未满5年的人员;
  (三)在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中作弊受到处分且未满3年的人员。
  二、备案程序
  (一)全面开展清理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教师管理权限,在4月底前对本地区、本单位1996年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以来,上述三类备案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工作的重点是已丧失教师资格及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是否已办理注销、撤销手续和收缴教师资格证书。4月15日前,各高等学校应将本单位1996年以来依法应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名单(即第一、二类备案对象)汇总报我厅办理注销、撤销手续,并配合做好教师资格证书追缴工作。逾期不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高校负责人的责任。省属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应将本单位依法应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名单,报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撤销手续。
  (二)办理注销、撤销手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及时办理依法应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人员的教师资格注销、撤销手续。依法应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须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及持证者本人,并按规定收缴所发教师资格证书,在本人《教师资格申请表》“备注”中注销或撤销其所取得的教师资格。依法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今后不得再重新认定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人员,自违纪处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认定教师资格。
  (三)办理备案手续。依法丧失和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信息,应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库(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登记。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将上述三种情况的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限制库,并函报我厅审批。限制库功能的具体操作方式是:登陆信息系统,点击“限制库管理”栏目,选择“限制库基本管理”,通过“新建”功能,将已丧失和被撤销教师资格人员的基本情况录入信息系统,提交审批。经审批确认的备案对象,信息系统将自动按规定限制其今后重新认定教师资格。
  三、工作要求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从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加快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有关教师资格人员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坚持依法治教、从严治教,把做好依法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备案作为一项常规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的长效机制,维护教师资格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在教师资格认定和新任教师招聘工作中,充分发挥信息系统限制库的资源共享功能,及时掌握依法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人员信息,严防不合格人员重新混入教师队伍,把好教师队伍的“入口关”,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事业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各地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以及所有依法丧失和被撤销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名单,应以设区市教育局为单位于5月底前报我厅备案(备案表见附件),我厅将根据备案报告开展限制库信息审批工作。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人事处联系。联系人:许四清,联系电话:0591-87091281,87846921(传真),电子邮箱:xsq067@163.com

                                                                       福建省教育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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